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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工贸企业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和督导检查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28 14:10  |  来源: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索 引 号: MB1519621/2023-02227 分     类: 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发文日期: 2022-12-26 11:10
文   号: 鄂应急办函〔2022〕73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名   称: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工贸企业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和督导检查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应急管理局:

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贸企业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和督导检查的通知》(应急厅函〔2022〕315号)和《省安委会关于开展今冬明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鄂安〔2022〕1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全省工贸企业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和督导检查方案》,请对照方案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2022年12月26日


全省工贸企业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和督导检查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进一步巩固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清零行动”成果,根据应急管理部和省安委会统一安排部署,从即日起至全国两会结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工贸企业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和督导检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刻汲取鞍钢、马钢、包钢等企业较大事故教训,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和目标导向,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核心,以排查治理和消除事故隐患为重点,着力解决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岁末年初全省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整治范围和内容

“钢8条”“铝7条”“粉6条”整治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巩固“百日清零行动成果”。同时,进一步聚焦以下重大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深化专项整治和督导检查。

(一)冶金、建材企业已建成运营的用于储存固体物料的钢结构筒形仓(斗、塔)、有固体物料参与反应的钢结构筒形容器(以下简称钢结构筒形仓)。

1.未根据钢结构筒形仓的安全性等级、类型及使用环境,建立全寿命周期内的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2.对未经正规设计的,达到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影响结构安全的改造与施工的,用途改变的,使用条件或使用环境发生变化的,遭到灾害或事故的,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者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的钢结构筒形仓本体和支撑件,未进行可靠性鉴定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3.对钢结构筒形仓操作、检维修作业等相关岗位人员,未开展安全操作规程、风险管控、应急处置等专项安全培训教育。

4.钢结构筒形仓未设置料位监测报警功能(雷达、红外、机械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并设置必要的联锁保护。

5.未对主体结构有无材料锈蚀、焊缝开裂、螺栓松脱、构件过度变形等进行日常检查。

6.运营、检维修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的,承发包双方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包方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

7.动火、高处、有限空间、清库等风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未执行作业审批制度,明确进入现场作业人员名单和职责。

8.涉及焊接与热切割、电工、高处等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作业资格。

9.未对动火区可燃物、可燃设备或部位,以及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以及涌入的物料、高温和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二)冶金企业。

1.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通道、地面运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或者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2.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槽)和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

3.氧枪等水冷元件未安装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的控制系统实现联锁。

4.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等煤气区域有人值守的主控室、操作室、人员休息室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未安装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和报警装置。

5.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备设施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或吹扫装置。

(三)涉粉作业10人以上粉尘涉爆企业。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其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

2.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3.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

4.未制定和落实粉尘清理制度或者作业现场积尘严重。

(四)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

1.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未与铸造机控制系统实现联锁。

2.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未安装液位监测和报警装置,相关液位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或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

3.铸造机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未安装进水和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和报警装置。相关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或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未与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实现联锁。

4.铝水流槽未规范设置紧急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

5.钢丝卷扬系统的钢丝绳未定期检查或更换,卷扬系统未安装应急电源。液压铸造系统未安装手动泄压装置。

(五)蔬菜腌制,皮革、毛皮、羽毛(绒)加工,造纸和印染等轻工重点企业的有限空间作业。

1.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

三、工作步骤

(一)企业自查自改(即日起至2023年1月20日)。工贸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照整治内容逐一排查,建立隐患问题清单和隐患整改清单,“两个清单”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于2023年1月20日前报送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二)属地专项检查(2023年1月21日至2月20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要明确本地重点,对照整治内容,充分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受理举报等方式,组织专家深入企业严督细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要加强隐患整改指导服务,确保问题隐患整改到位;对未按要求开展自查自改,或者仍存在涉及“百日清零行动”重点整治事项的企业,要依法依规按上限从重处罚;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移交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查处,确保工贸企业生产安全。

(三)省级督导检查(2023年2月21日至3月中下旬)。省厅将成立督导组,对专项整治部署慢、工作不扎实的地区进行督办;对执法检查不认真的执法人员,进行约谈、警示、提醒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严肃问责;对发现钢铁企业自查自改后仍然存在突出隐患的或整改不彻底的,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处罚,纳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推动专项整治扎实有效开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工贸企业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工作,迅速行动,抓紧细化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把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及时传达到所有涉及到的工贸企业,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同时各地要统筹好安全生产与服务经济的关系,对专项重点整治内容不搞“一刀切”,确保查大问题、除大隐患、防大事故。

(二)加大宣传引导。工贸企业要通过安全培训、媒体分享等多种方式,广泛宣讲安全知识和典型事故案例,引导教育职工增强风险意识,推动形成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的共识。各地要强化《湖北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指引》《湖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指引》的学习贯彻。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选树一批情况明、措施实的正面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曝光一批自查走过场、隐患拒整改、执法不严格的反面典型,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

(三)注重结果运用。各地要迅速行动、认真查找,主动整改,确保在2023年3月底前集中消除一批工贸企业安全风险,集中查处一批违法行为,集中曝光一批严重失信企业和责任人,倒逼工贸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各地要指导企业将涉及冶金建材企业钢结构筒形仓,10人以上金属、木粉尘企业锁气卸灰装置,轻工重点企业的基本情况2023年2月20日前通过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预警系统进行完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及隐患问题清单、整改情况于2023年3月20日前报送工贸安全监管处。 

联系人及电话:方江波,87363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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