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MB1519621/2019-21325 | 分     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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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规划科技处 | 发文日期: | |
文   号: | 无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名   称: | 省安监局关于加强外省在鄂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鄂安监发〔2015〕38 号 |
鄂安监发〔2015〕38 号 | |||||||||||||||||||||||||||||||||||||||||||||||||||||||||||||||||||||||||||||||||||||||||||||||||||||||||||||||||||||||||||||||||||||||||||||||||||||||||||||||||||||||||||||||||||||||||
省安监局关于加强外省在鄂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各外省在鄂安全评价机构:
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和《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1号)的精神,为加强外省在鄂安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外省在鄂机构)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从业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外省在鄂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外省在鄂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要建立健全安全评价报告抽查和责任倒查制度,对出具的评价报告进行抽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要将评价报告作为事故调查的重要内容,对评价机构进行责任倒查,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严肃处理和上报。外省在鄂机构要自觉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
二、外省在鄂机构须严格按告知的业务范围开展评价工作,必须与委托单位签订安全评价服务合同,并与出具的评价报告一同入档,严禁租借资质证书,严禁转包服务项目,严禁出具虚假或漏项、缺项报告。
三、外省在鄂机构在鄂办公地址和驻鄂负责人须告知省局规划科技处,如有变动,须及时告知。在鄂开展安全评价业务的所有安全评价人员,须填写安全评价人员登记表(见附件1),在告知一个月内报省局规划科技处。
四、外省在鄂机构开展评价业务,必须派本机构评价人员到项目现场进行现场查勘,并保留影像资料,严禁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技术服务,严禁在过程控制记录和评价报告上冒用他人签名,严禁使用打印件或扫描件代替亲笔签名。
五、外省在鄂机构须填写外省在鄂安全评价机构业绩表(见附件2),每季度将业绩表与评价人员赴现场的影像资料分别于1、4、7、10月8日前一并报省局规划科技处,严禁瞒报、漏报。
附件:
1.安全评价人员登记表
2.外省在鄂安全评价机构业绩表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3月30日
附件1
安全评价人员登记表
机构名称(盖章): 填表日期:
附件2
外省在鄂安全评价机构业绩表
机构名称(盖章)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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