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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监局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安监规〔2016〕1 号

发布时间:2016-06-08 00:00  |  来源:规划科技处
索 引 号: MB1519621/2019-21332 分     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规划科技处 发文日期:
文   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名   称: 省安监局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安监规〔2016〕1 号

鄂安监规〔2016〕1


 

省安监局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审机构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
      根据省政府公布的省安监局权责清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精神,现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划分
      (一)省安监局负责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的认定和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公告。
      (二)市州级安监局负责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的认定和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公告。
      (三)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负责发放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证书和牌匾,对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承担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评审人员培训、考核与管理工作。
      (四)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负责发放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证书和牌匾,对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承担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评审人员培训、考核与管理工作。
      二、认定条件
      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管理制度和评审人员档案等。
      4.配备3名以上(财务、行政、档案)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日常管理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专门的档案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6.每个评审类别(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工贸类)相关专业的评审员不少于3名。
      评审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评审单位的正式职工;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3)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
      (4)通过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三年内参加继续教育达8学时。
      7.每个评审类别至少聘请1名与相应类别专业技术要求相符、能够胜任评审工作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省安监局安全生产专家库中的专家。
      三、认定程序
      (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由省安监局确定。
      (二)申请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每年6月份向省安监局申报。符合认定条件的,在省安监局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告,并颁发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四、认定材料
      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认定材料。
      申请单位应填写《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单位的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影印件或新式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影印件,或事业单位登记证明。
      2、评审员基本情况及培训合格证、学历和专业技术能力证书影印件。
      3、与安全生产专家签订的聘用协议。
      4、申请单位与评审员及专职工作人员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相关劳动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有效凭证。
      5、固定工作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租期不短于3年的租赁合同;办公设施清单、照片;档案室照片、面积等证明材料。
      6、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程序文件、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五、延期与撤销
      (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每年6月份向省安监局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办理延期手续。
      (二)对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资质,收回资质证书,并在省安监局网站向社会公告。
      1、提供的认定材料不真实的;
      2、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3、评审单位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4、评审员不到现场开展评审活动的;
      5、评审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存在重大疏漏的;
      6、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评审活动的;
      7、泄露评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三)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的,注销资质证书。
      六、有关要求
      (一)评审单位、评审人员要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
      (二)评审组织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三)评审单位收费与企业协商确定。
      (四)企业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自主选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各级安监部门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服务。
      (五)二级评审单位可实施相应类别的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规范对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的监管,强化监督检查,督促其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相关工作。
      请各单位及时通知辖区内申报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的技术服务机构,于2016年6月20前将申报材料报省安监局规划科技处。
      联系人:李明华,联系电话:027-87261665。
 
      附件: 《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申请表》附件.doc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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