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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47万元!湖北黄冈通报4起企业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4-18 10:59 来源:极目新闻

为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质量,黄冈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四起企业安全生产典型违法案例,以案说法。记者梳理发现,相关单位共被罚款47万元。

案例一: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案

2022年10月10日,黄冈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执法组+专家组”双组执法行动时,发现辖区内某非煤矿山开采企业涉嫌存在“未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和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掌握情况,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其他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有关规定,执法人员提请召开案件审理会议,对该案进行“重大法制审核”。

经案件审理会议审理决定,黄冈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就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违法行为作出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他违法行为作出处人民币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最终合并作出处人民币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未按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案

2022年10月31日,黄冈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涉嫌存在“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和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掌握情况,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该企业“厂区内北侧有自建库房、更衣室、邻硝基氯化苯储罐;污水处理站动力中心东侧违建危废库;合成二车间南侧自建双锥干燥机厂房,合成一车间北侧自建切片厂房;甲类仓库四周均为企业自建库房;综合楼南侧控制室无安全设施设计;控制室设计为单层建筑,实际建设二层,动力中心西侧改为机修厂房,合成二车间东侧有自建配电间,与设计不符”等“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其他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有关规定,执法人员提请召开案件审理会议,对该案进行“重大法制审核”。

经案件审理会议审理决定,黄冈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就该企业“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他违法行为作出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最终合并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违法事实另案处理。

案例三:超量储存烟花爆竹案

2023年2月8日,麻城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晏某某烟花爆竹零售点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零售点仓库内“存放烟花爆竹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的违法行为。根据掌握情况,执法人员对该零售点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该烟花爆竹零售点零售经营许可证核定储量为300箱/300KG,但其仓库内存放有烟花爆竹共计816箱,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和限量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麻城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就该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的违法行为作出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案

2023年3月14日上午10时许,麻城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石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根据掌握情况,执法人员对该零售点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中切车间内正在高处进行吊机台维修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张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麻城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就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作出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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