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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1-24 00:00 来源:安全监督管理三处 作者:安全监督管理三处

鄂安监发〔2013〕8


省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省危化品登记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做好我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登记工作,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信息保障
    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是安监部门的法定职责,是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企业的法定义务。《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对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时间、内容、程序、企业职责、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贯彻好、执行好《办法》的各项规定,能够更好的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为此,各级安监部门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企业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积极开展宣传教育,组织《办法》的学习培训,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为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
    二、认真开展登记工作,全面落实《办法》各项规定
    一是认真履行职责。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要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登记审查、信息统计分析工作,协助安监部门开展登记培训,指导登记企业实施登记工作,定期向有关部门和社会提供登记信息和资料。登记企业要依法组织本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人员参加学习培训,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组织鉴定,对各类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建立包括危险化学品名称、数量、标识信息、危险性分类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等内容的管理档案。
    二是严格执行时限规定。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在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后开始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并在申请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提交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复制件。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进口前3个月开始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在首次进口前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
    三是进一步规范应急咨询服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按照《办法》规定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要自行或者委托进口代理商、登记机构提供应急咨询服务,并在其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上标明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从事代理应急咨询服务的登记机构,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准确提供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应急处置有关信息和建议。
    四是规范使用登记文书。根据《办法》的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2〕144号)规范了登记工作有关格式文书,请各有关单位自行下载(http://www.chinasafety.gov.cn)认真遵照执行。
    三、进一步加强登记企业监管,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纳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的监督检查,尤其是要将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督促进口企业依法开展登记工作。对于未按要求开展登记工作的企业,或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依法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要将危险化学品登记与行政审批、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相结合,推动登记工作的进一步规范,更好地为化学品安全监管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信息支持,促进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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