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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危化品经营许可有关问题

发布时间:2023-08-01 10:20 来源:办公室

来信时间:2023-7-5

来访内容:我公司是一家从事供应链管理的企业,注册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我公司向武汉开发区行政审批局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仓储经营)。由于我公司没有自建相关仓储设施,而是租赁其他企业的仓储设施,仓储地在湖北省随州市。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九条,申请这种形式的经营许可是有法可依的。但是55号令没有明确企业登记地与仓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的行政许可由谁受理。武汉经开区审批局以此为由建议我公司向两地共同上级行政机关申请。作为上级主管部门,请明确以下问题:一、湖北省辖区内是否可以以租赁仓储设施的形式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仓储经营)?二、当仓储地与企业登记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内时,企业该向仓储地审批机关申请还是向企业登记地审批机关申请。或者是向两者共同的上级审批机关申请。

受理单位: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答复时间:2023-7-8

答复单位:武汉市应急管理局

答复内容:您好!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武汉市允许以租赁储存设施的方式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省内其他市州是否允许请咨询当地发证机关。申请人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者区级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感谢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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